(2014)渝五中法民申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吴毅与重庆市中山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民申字第0013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吴毅。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中山医院。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号。组织机构代码:45038860-4。法定代表人:杨庆军,该院院长。再审申请人吴毅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中山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3)中区民初字第06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毅申请再审称:重庆市中山医院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7条之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重庆市中山医院进行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吴毅因阵发胸痛、心慌等自2011年始先后进入中山医院、重庆市巴南区人民医院、重庆巴南区济仁医院和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其中,中山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先后对吴毅实施冠状动脉造影术、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术、冠状动脉成形术等手术。在审理过程中,吴毅认为中山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原审法院经其申请,依法委托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对“中山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原告自身疾病参与度”进行鉴定。该所作出的(2013)医过鉴字第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重庆市中山医院在2011年11月1日为吴毅安放冠状动脉内支架后,其病情反复发作系自身疾病的进展;重庆市中山医院在对吴毅的治疗中符合医疗常规,未查见医疗过错。吴毅对该鉴定结论不予认可。原审法院根据吴毅的申请,依法通知了鉴定人出庭,对吴毅提出的质疑进行了合理说明。另原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由双方当事人依法选定,该机构具备相应司法鉴定资质,且鉴定程序合法,申请人吴毅认为重庆市中山医院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致其受到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未能提供证据推翻鉴定机构依法出具的鉴定意见,不能证明重庆市中山医院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综上,吴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成 瑛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洪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