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0075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胡建武与被告王跃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武,王跃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0754号原告胡建武。被告王跃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武与被告王跃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建武于2014年7月3日因双方已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跃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建武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跃林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建武撤回对被告王跃林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由原告胡建武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 平审 判 员 贾珍元人民陪审员 徐厚良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胡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