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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0075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胡建武与被告王跃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武,王跃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0754号原告胡建武。被告王跃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武与被告王跃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建武于2014年7月3日因双方已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跃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建武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跃林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建武撤回对被告王跃林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由原告胡建武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 平审 判 员  贾珍元人民陪审员  徐厚良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胡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