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旺苍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陈晓芳与何成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芳,何成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旺苍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陈晓芳,女,汉族,生于1972年6月18日,住旺苍县。被执行人何成兵,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3日,住旺苍县。本院在执行陈晓芳与何成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4)旺苍执字第30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敏审判员 杨 智审判员 周高尚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