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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旺苍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陈晓芳与何成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芳,何成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旺苍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陈晓芳,女,汉族,生于1972年6月18日,住旺苍县。被执行人何成兵,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3日,住旺苍县。本院在执行陈晓芳与何成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4)旺苍执字第30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敏审判员  杨 智审判员  周高尚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