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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傅友卫、傅友振与付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214号原告傅友卫,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原告傅友振,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初中文化,宁晋县。被告付惜,女,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友卫、傅友振为与被告付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日以调取新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付惜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付惜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友卫、傅友振撤回对被告付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傅友卫、傅友振负担。审判员  王哲英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江伟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