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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城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杨秀英与姚虹名、刘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英,姚虹名,刘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城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杨秀英,女,汉族,住重庆市。被申请执行人:姚虹名,男,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申请执行人:刘燕,女,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关于杨秀英申请执行姚虹名、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杨秀英申请执行姚虹名、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 智审判长 刘海强审判员 简素群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