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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城民初字第07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陈海峰与杨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峰,杨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城民初字第0731号原告陈海峰,农民。委托代理人徐文海。被告杨军,市民。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陈海峰诉被告杨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正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海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186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陈海峰(原告已预交186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正坤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