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城民初字第07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陈海峰与杨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峰,杨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城民初字第0731号原告陈海峰,农民。委托代理人徐文海。被告杨军,市民。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陈海峰诉被告杨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正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海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186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陈海峰(原告已预交186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正坤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