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祥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甲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祥执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性,汉族,50岁。申请执行人李���乙,男性,汉族,48岁。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申请执行人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祥民初字第229号调解书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4)祥民初字第229号民事调解/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山审判员 戴有功审判员 彭许昌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寇文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