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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祥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甲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祥执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性,汉族,50岁。申请执行人李���乙,男性,汉族,48岁。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申请执行人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祥民初字第229号调解书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4)祥民初字第229号民事调解/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山审判员  戴有功审判员  彭许昌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寇文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