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19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刘迎春,桃源居(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刘迎春,桃源居(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1981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58号。负责人付万军,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况铭茜,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瑜,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迎春,女,汉族,1980年9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桃源居(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锦绣丽舍2-16号楼。法定代表人李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文,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钟锋,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被告刘迎春、被告桃源居(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3382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承担。审 判 长 吕荣荣人民陪审员 XXX人民陪审员 蒲兴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阳文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