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法民异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周雪梅与珠海杰尼亚服饰有限公司,黄义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法民异初字第00003号原告周雪梅,女,1981年12月25日,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邹东桥,重庆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杰尼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红旗村粗砂环3号,组织机构代码75924849-0。法定代表人王昌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蓉,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杨德君,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义成,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贺仁学,女,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第三人黄志丹,女,199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雪梅与被告珠海杰尼亚服饰有限公司、黄义成、贺仁学,第三人黄志丹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雪梅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雪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周雪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9元,由原告周雪梅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朗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