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16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城县支行与周涛、何方外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城县支行,周涛,何方外,陈华兵,吴厚林,刘兴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164-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城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邱新波,该行行长。被告周涛。被告何方外。被告陈华兵。被告吴厚林。被告刘兴建,系吴厚林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城县支行诉被告周涛、何方外、陈华兵、吴厚林、刘兴建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城县支行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周涛、何方外、陈华兵、吴厚林、刘兴建价值30万元财产予以查封或者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城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周涛、何方外、陈华兵、吴厚林、刘兴建价值3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或者冻结存款通知书)。诉讼保全费2020元,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庆平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