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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执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田某某租赁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0115号申请执行人丁某某被执行人田某某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3)灞民初字第02695号民事判决书丁某某与田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田某某履行能力较差,已交纳案款4000元。下余款项36906元,被执行人愿意逐步偿还;对此,申请执行人丁礼平表示认可。因本案执行时间较长,根据法律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应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4)灞执字第001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之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常皓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