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高民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楚娟与高密市森林狼鞋厂、李赛赛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楚娟,高密市森林狼鞋厂,李赛赛,倪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保字第349号申请人楚娟。被申请人高密市森林狼鞋厂。被申请人李赛赛。被申请人倪雪。申请人楚娟与被申请人高密市森林狼鞋厂、李赛赛、倪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密市森林狼鞋厂、李赛赛、倪雪的银行存款62500元整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宫大全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秋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