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岑新夫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新夫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甬慈刑初字第22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岑新夫。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施可群。辩护人陈少军。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4)1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岑新夫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4年2月12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于2014年5月11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同年6月10日建议恢复审理,本院均予同日予以准许。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岑新夫及其辩护人施可群、陈少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27日中午,被告人岑新夫等人与邻居岑某书一家,因打围墙一事引发纠纷,后经民警处理平息。同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岑新夫与岑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慈溪市浒山街道市人民医院急诊室看病时,遇同在看病的岑某书、岑某夫、岑某挺等人,后双方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被告人岑新夫等人,对岑某书、岑某夫、岑某挺进行殴打,致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学鉴定,岑某书外伤致左眼黄斑裂孔,左眼视力光感,此伤势属重伤;岑某挺外伤致头部皮下血肿,此伤势属轻微伤。到案后,被告人岑新夫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岑新夫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岑新夫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岑新夫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岑新夫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辩护人陈少军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岑新夫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一、本案是由邻里纠纷引发的,双方都有过错;二、被告人岑新夫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三、被告人岑新夫系初犯、偶犯,其平时表现良好,没有任何不良前科记录;四、被告人岑新夫有悔罪表现,其家属也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方的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也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岑新夫最大限度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施可群辩护,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对被害人的重伤后果的评定法律理由不足,事实依据不清。该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被害人岑某书外伤致左眼黄斑裂孔,目前左眼视力光感。一、如果该份鉴定书足以作出重伤结论的依据是外伤性黄斑裂孔,那么按照人体损伤鉴定标准,属于轻伤二级。二、如果是以盲目来认定重伤结论的话,那么盲目究竟是三级还是四级?如果是四级的话,必须是双目达到四级才构成重伤。如果是一眼盲目,需要达到三级才构成重伤。那么被害人岑某书的盲目究竟是几级,该损伤程度鉴定书没有作出评定。因而,按照目前“左眼视力光感”这一事实,也不能推定成立重伤,因为盲目有级别之分,不同的级别直接关乎伤势程度。所以,仅凭“左眼视力光感”来评定重伤的后果存疑。据此,辩护人认为该损伤程度鉴定书对被害人的重伤后果的评定法律理由不足,事实依据不清。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岑新夫与被害人岑某书系左右邻居。2013年1月27日中午,被告人岑新夫及其妻子王某珍与岑某章、岑某书、岑某夫一家因岑某章家屋后土地使用发生纠纷,后经民警处理平息。同日下午3时许,岑某(系被告人岑新夫儿子,另案处理)陪同被告人岑新夫到慈溪市人民医院急诊室治疗先前冲突所致伤势时,遇正在此检查伤势的被害人岑某书、岑某廷及岑某夫等人,双方(包括在被告人岑新夫到医院后赶来的部分亲戚)再次发生冲突。在冲突过程中,岑某书、岑某廷被被告人岑新夫及岑某用拳头击打致伤,被告人方亦有不同程度的受伤。经法医学鉴定,岑某书外伤致左眼黄斑裂孔,目前左眼视力光感(盲目4级),此伤势构成重伤;岑某廷外伤致头部皮下血肿,此伤势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岑新夫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岑新夫家属已与被害人方达成了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方经济损失360000元,被害人方对被告人岑新夫及岑某均予以谅解。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岑某书的陈述,证明:2013年1月27日下午,其与其儿子岑某夫、孙子岑某廷等人在慈溪市人民医院急诊外科看伤时,被岑新夫和岑某父子等人殴打致伤(先陈述:岑新夫上来抓住其头发,用拳头打其,岑某拿椅子砸、用脚踢其,另外还有些人上来打其,打好就走掉了,当时现场很乱,具体有多少人动手、怎么打其记不清。后陈述:一个其不认识的人过来用双手抓住其肩膀,然后把其抵在墙壁上,其不能动,然后岑新夫过来用拳头打其颈部、胸口和腹部,接着,岑某过来用拳头打其头部,还在其左眼上打了一拳,左侧太阳穴上打了二拳)。2.同案犯岑某的供述,供认:2013年1月27日中午11时许,其在杭州湾新区吃饭时,接到其父亲岑新夫电话,称其妈妈和邻居岑某夫因为地基的问题吵架被打伤了,于是其就赶回匡堰家。其刚到家,警察也过来了,在了解了一下情况后,让其妈妈等人先去医院。后其表兄弟岑某乙就带着其妈妈去了市人民医院。其妈妈从医院回来后,其父亲称他也有点头晕,其就说陪他去人民医院看看,后其就带着其父亲去人民医院了。约下午3时许到医院后,其父亲去挂号,其就在急诊大厅闲逛。过了一小时左右,其一些亲戚过来了,其父亲称岑某夫等人在急诊室里,其就过去用手指着岑某夫责骂他为什么打其妈妈,岑某夫也回骂,在互骂时,岑某夫儿子过来打其指着他们的手,其本来就很生气,就过去打他儿子,岑某夫和他们在急诊室内的亲戚上来打其,其后面也有一帮人上来打他们,其拿了急诊室内的椅子和他们打来打去,当时场面很混乱。打的过程中,岑某夫拿了医生办公桌上的一个装有消毒药水的瓶子砸过来砸在其脸上(后缝了6针),后来其父亲和其表姐夫等人见其脸上有很多血,就把其拉走了,之后其就让医生看病,后到派出所报案。3.证人岑某夫、岑某廷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27日11时许,其家与岑新夫家打架,后其父子二人和岑某书(系岑某夫母亲、岑某廷奶奶)到慈溪市公安局匡堰派出所做完笔录后到慈溪市人民医院看伤。在其等人在市人民医院急诊外科看伤时,岑新夫与他儿子岑某等人冲进来打他们,后又用拳头乱打岑某书致岑某书受伤。4.证人岑某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27日下午,其带其四妈妈(岑某母亲)去人民医院看伤,看完回去后,其四爸爸(岑新夫)说头也有点晕,岑某就带他去了人民医院,因岑新夫有羊癫疯病,其母亲怕岑某可能一人照顾不过来,让其也去,后其就和老表“阿杰”也去了人民医院。到医院后,岑某他们说要做CT什么的,其就和“阿杰”在急诊室门口等,过了没多少时间,听见急诊室那边有人打架,其和“阿杰”过去看见岑某脸上有很多血,就陪岑某去医院三楼口腔科去看伤了。5.证人王某珍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27日11时许,其因地基问题被岑某夫等人打了,后去慈溪市人民医院看病,其看完回来后其老公岑新夫讲也要去医院看,后其儿子岑某就与其老公去医院了。到下午5时许,其打电话给其老公,其老公讲岑某被人打了,眼睛下面缝了六针。具体医院打架的事情其不清楚。6.证人毛某明的证言,证明:其系慈溪市人民医院急诊室护士。2013年1月27日下午约15时许,其在急诊室里间为一病人清创时,听见外间办公室有打架声音,其走出后看见医生办公室里挤满人,东西砸来砸去,并听见一个老太婆喊救命,前后三分钟时间。当时其看见一个年轻人脸上开了个口子,还有一个老太婆在地上哭。7.证人张某炯的证言,证明:其系慈溪市人民医院急诊外科医生。2013年1月27日下午14时,岑某夫和他儿子岑某廷、母亲岑某书来看伤,后来急诊室冲进二三名男子,后面还跟了十几个男子。先冲进来的男子一进来责问岑某廷,没说几句,冲进来的几个男子就用拳头打岑某夫父子,当时场面很乱,一下子十几个人扭在一起,到底谁打谁也分不清。事后其发现医院的椅子、血压计等东西都被砸坏。8.证人岑某平的证言,证明:其系匡堰镇樟树村治保主任。岑新夫与岑某夫两家因宅基地纠纷,其曾给两家调解过。2013年1月27日,他们两家在家里打架后,其参与了调解,当时双方均只是一点皮外伤,伤势不严重。岑某书之前身体挺好,常下地干活,眼睛没有毛病。9.证人胡某凯的证言,证明:其与岑新夫、岑某夫两家同村。其知道他们两家关系不好,后在网上看到岑某夫母亲受伤的事情。在2013年1月27日两家打架之前,岑某夫母亲身体不错,眼睛也好的。10.病历资料,证明:被害人岑某书的伤势及治疗情况。1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复核意见,证明:经法医学鉴定,岑某书外伤致左眼黄斑裂孔,目前左眼视力光感,此伤势构成重伤;岑某廷外伤致头部皮下血肿,此伤势构成轻微伤。12.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方与被害人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方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方经济损失36万元,被害人方对被告人方的行为予以谅解。13.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岑新夫被抓获的经过情况。14.身份信息,证明被告人岑新夫的身份情况。15.被告人岑新夫的供述,供认:其与岑某章二户人家因为路的问题有纠纷。2013年1月27日中午,其老婆王某珍因为阻拦邻居岑某夫一家人扔其家放在屋后路边的水泥砖被岑某夫与他儿子岑某廷、母亲岑某书等人殴打,其去劝阻时也被殴打。后其回到家后打电话给其儿子岑某,其儿子就从杭州湾新区回家了。匡堰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将对方三人带到派出所。后其外甥岑某乙陪其老婆去医院看伤,下午14时许,岑某乙与其老婆从医院回到家后,其感觉自己身体也有不适,就叫岑某、岑某乙带其去医院看伤。到了市人民医院急诊室,其看见岑某书、岑某夫、岑某廷等人在挂号处。于是其电话给其亲戚连襟让他们过来。大概一个多小时后,其几个亲戚到医院,其让他们不要动手,其与其儿子先来。后在外科急诊室门口找到了岑某夫等人,其儿子岑某就质问他们为什么打他妈妈,后就打了起来,在打的过程中,岑某夫从医生办公桌上拿了一个瓶子扔其,其歪头避过后,瓶子砸在岑某脸上砸出了血,其看到岑某脸上出血就很生气,看到岑某书坐在旁边,就伸手在岑某书眼睛上打了两拳。后其看到岑某和岑某夫各拿椅子互砸,其过去想帮岑某,但岑某廷过来,其就和岑某廷扭打在一起。后来其亲戚也冲进来跟其等人围拢,后把人拉开带着其与岑某看伤去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新夫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岑新夫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岑新夫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经审查,本案慈溪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作出的慈公鉴(伤)字(2013)42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所表述的鉴定内容,符合两院三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所规定的评定重伤的要求,辩护人施可群关于被害人伤势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陈少军请求对被告人岑新夫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基本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拟判决如下:被告人岑新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段 金 荣人民陪审员 周 金 海人民陪审员 杨 法 弟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谢玲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