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陕民三终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陕西(香港)亿宏投资旬阳水电有限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郑楚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香港)亿宏投资旬阳水电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郑楚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陕民三终字第000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香港)亿宏投资旬阳水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楚杰,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郑楚杰。上诉人陕西(香港)亿宏投资旬阳水电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郑楚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3)安中民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陕西(香港)亿宏投资旬阳水电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香港)亿宏投资旬阳水电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香港)亿宏投资旬阳水电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香港)亿宏投资旬阳水电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1488元,减半收取10744元,由陕西(香港)亿宏投资旬阳水电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小燕审 判 员 张润民代理审判员 同惠会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罗亚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