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徽民一初字第0083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王国胜与蒋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胜,蒋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徽民一初字第00838号原告王国胜,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蒋国良,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胜与被告蒋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胜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70元,减半收取2435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程剑石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周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