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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建民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定襄伟航法兰有限公司、樊宏伟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定襄伟航法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建民催字第3号申请人定襄伟航法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宏伟。申请人定襄伟航法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4年4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2000051/21421762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行为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出票人为杭州申亿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东莞市鸿程粘胶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80000元整;出票日期为2013年10月3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4月30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定襄伟航法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俞 颖审判员 施国华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骆 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