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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驿民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光华诉被告张艳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华,张艳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驿民初字第1271号原告王光华,男,汉族,住上蔡县。被告张艳华,女,汉族,住驻马店市。原告王光华诉被告张艳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光华,被告张艳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光华诉称,2012年9月10日被告张艳华以用钱为由借款38000元并出据欠条,约定年底还钱。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8000元,利息500元。被告张艳华辩称,被告没有借原告的钱,欠条是被原告胁迫写的,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0年间,被告以为原告办理医师资格证为由,共计收取原告现金38000元,后因原告向被告索要该款项,双方发生纠纷。2012年9月10日,原告找到被告追要款项,在公安干警在场的情况下,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王光华叁万捌(38000)年底还完。落款处有被告签名捺印。后因被告未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张艳华持有一份于2007年12月28日签发机关为吉林省卫生厅的《医师资格证书》,该证书编码:200722110412825198205055335,经查询,该证书编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办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查询系统中无相关记录。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医师资格证书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收取原告钱款,为原告办理医师资格证,属于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行为应为无效民事行为,被告因此收取的原告的款项应当予以退还。被告其收取原告38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采信,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38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其打欠条是受原告胁迫,但无相关证据印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张艳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现金38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被告张艳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 洁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马燕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