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揭东法民二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揭阳市巧盛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广东榕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揭阳市巧盛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广东榕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揭东法民二初字第31-1号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孙光文。委托代理人:朱仕娣,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林清源,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揭阳市巧盛塑料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法定代表人:黄巧雄。委托代理人:许杰华,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晓涛,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东榕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东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告揭阳市巧盛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广东榕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广东榕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揭阳市某某宾馆第一至九层、附楼第一层至第六层(房地产权证号:揭阳市0001217715-0001217***)及位于揭阳市某某花园(一期)C幢(1幢3层,房地产权证号:揭阳市0001217***)予以查封(以2600万元为限)。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广东榕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揭阳市某某宾馆第一至九层、附楼第一层至第六层楼房(房地产权证号:揭阳市0001217715-0001217***)及位于揭阳市某某花园(一期)C幢楼房(1幢3层,房地产权证号:揭阳市0001217***)予以查封(以2600万元为限)。二、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桂娜审 判 员 黄楚平人民陪审员 谢丹阳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刘学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