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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越法行非诉审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广东旭日公共单车租赁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331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东旭日公共单车租赁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行非诉审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被执行人:广东旭日公共单车租赁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穗人社行理字(2013)5-800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中“支付周七妹2013年10月至11月被拖欠的工资4544.00元,并加付赔偿金2272.00元。合计:6816.00元。”的部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提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其作出的穗人社行理字(2013)5-800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中“支付周七妹2013年10月至11月被拖欠的工资4544.00元,并加付赔偿金2272.00元。合计:6816.00元。”的部分,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穗菁审 判 员  周健彬代理审判员  徐 星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嘉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