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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406号原告:钱某某,男,1988年11月13日生,回族,现住宁江区。被告:张某某,女,1987年1月3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某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初贵松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曲宇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