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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于民二初字第0234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姜伟与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姜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于民二初字第02348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长白东路22-1甲号。法定代表人:常云安。被告:姜伟,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西江街*****号1-3-1。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诉被告姜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原告送达了《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但原告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霄霄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魏立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