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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56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王亚全诉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全,李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561-2号原告王亚全,男,汉族,1980年4月15日出生,现住蠡县北郭丹村。被告李强,男,汉族,1987年10月18日出生,现住蠡县小陈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武运宝,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全诉被告李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亚全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亚全与被告李强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有关部门调解双方协商解决,原告王亚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全撤回起诉。案件���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及保全费420元,由原告王亚全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春红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