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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民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天津众志达物流有限公司诉天津伟鹏盛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众志达物流有限公司,天津伟鹏盛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民初字第727号原告天津众志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十号仓库4单元-02)。法定代表人孙志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路金发。被告天津伟鹏盛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贵阳里14-203。法定代表人刘铁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众志达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伟鹏盛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众志达物流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众志达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健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韩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