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曾桥帮、阿娜与永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桥帮,阿娜,永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永行初字第35号原告曾桥帮,男,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原告阿娜,女,1975年12月19日,汉族,住永城市。被告永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刘庆华,主任。委托代理人孙自真,永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原告曾桥帮、阿娜诉被告永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曾桥帮、阿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桥帮、阿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桥帮、阿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桥帮、阿娜负担。审判长 克体新审判员 代玉东审判员 王炜杰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朱晓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