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民初字第352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2014)惠民初字第3525号杨跃海诉王亚伟、王亚头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跃海,王亚伟,王亚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3525号原告杨跃海,男,1974年3月5日出生。被告王亚伟,男,成年。被告王亚头,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杨跃海与被告王亚伟、王亚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核实被告身份情况后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跃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杨跃海负担。审判员 陈成辉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吴燕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