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掇刀民调确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2014)鄂掇刀民调确字第00134号 申请人彭会平、杨贵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掇刀民调确字第00134号申请人彭会平。申请人杨贵华。本院于2014年7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彭会平、杨贵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邹艳丽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彭会平、杨贵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6月11日经荆门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彭会平一次性赔偿杨贵华所有损失费用共计8352.90元,已支付7041.60元,余下1311.30元,于协议签订时一次性付清;二、此款付清后,杨贵华本人及其家属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彭会平主张任何权利。本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申请人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彭会平、杨贵华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艳丽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曾 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