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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渡法民初字第0085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重庆市旅游学校与别曼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旅游学校,别曼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渡法民初字第00854号原告重庆市旅游学校,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70号,组织机构代码45042702-8。法定代表人聂海英,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郭亮,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别曼于,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旅游学校诉被告别曼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旅游学校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旅游学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旅游学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重庆市旅游学校承担。代理审判员  谭红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