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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开执字第014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朱利刚与薛利力、潘连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利刚,薛利力,潘连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开执字第0140号申请执行人朱利刚。被执行人薛利力。被执行人潘连荣。朱利刚与薛利力、潘连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3)张开民初字第07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薛利力、潘连荣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朱利刚借款12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诉讼费2815元。因被执行人薛利力、潘连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利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薛利力、潘连荣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本案审理时采取了诉讼保全,于2013年9月30日查封了薛利力、潘连荣所有的座落于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北海花苑成套住宅一套,该房屋已抵押给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金额45万元。本院未查获被执行人薛利力、潘连荣有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未执行到位12万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281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朱利刚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朱利刚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薛利力、潘连荣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2014年6月5日,申请执行人朱利刚与被执行人薛利力达成延期付款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朱利刚同意被执行人薛利力、潘连荣归还7万元,分别于2014年7月底、9月底、11月底前各归还2万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归还1万元。申请执行人朱利刚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薛利力、潘连荣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朱利刚也未提供被执行人薛利力、潘连荣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当事人双方达成延期付款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朱利刚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张开民初字第07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被执行人薛利力、潘连荣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朱利刚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顾伟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