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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钟民初?字第029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X诉被告蒋XX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蒋XX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钟民初字第0293号原告李X。委托代理人李一X,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X,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XX。原告李X诉被告蒋XX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周X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于2012年1月18日归还,被告蒋XX为上述借款作为担保人。借款到期后,周X仅归还10000元,原告为维护合法利益,于2012年3月13日将周X及被告诉至贵院,要求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在法院调解下撤回对被告蒋XX的起诉,并与周X达成调解协议。但周X并未按调解协议履行,原告无奈只得再次将蒋X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向原告清偿借款90000元,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1053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自2012年1月19日起暂算至2013年12月31日止);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8日,周X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言明:今借李X现金壹拾万元正,年底于2012年元月18日归还,借款人周X。被告作为担保人在担保人处签名。2012年6月25日,原告将周X及被告诉至本院,要求周X还款,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审理中,原告撤回对被告蒋XX的起诉,后原告与周X在本院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出具了(2012)钟民初字第817号民事调解书,约定:“一、被告周X归还原告李X借款90000元,该款由被告周X于2012年9月至12月每月15日前归还2000元,于2012年12月31日前归还22000元,于2013年1月至6月每月15日前归还2000元,于2013年6月30日前归还18000元,于2013年7月至12月每月15日前归还2000元,于2013年12月31日前归还18000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90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周X承担,该款于2012年9月15日前给付原告。三、如被告周X有任一期未能上述条款按期足额还款,则应另行承担违约金20000元,原告有权就剩余欠款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原告因其债权未能实现,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2012)钟民初字第817号民事案件卷宗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审理中,原告将利息部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按年利率6%自2012年1月19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在借条中明确约定被告对周X所负原告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在保证期限内已向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原告与债务人周X之间的借款纠纷已经过本院(2012)钟民初第字817号案件审理并达成调解协议。因债务人周X未按照调解协议确认的义务履行还款义务,故债权人原告直接要求保证人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款人并无按照借条约定的期间还款,且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超出了按借条约定承担的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按照年利率6%标准支付逾期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也予以支持。被告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XX对周X借款90000元及按年利率6%自2012年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1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600元,共计2911元,由被告蒋XX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曹永高人民陪审员  蒋玉祥人民陪审员  曹佳义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