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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蒋天行与珠海市健之美健身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天行,珠海市健之美健身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013号原告:蒋天行,男,汉族,1973年1月26日出生,住珠海市委托代理人:任红,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佳晋,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健之美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管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天行诉被告珠海市健之美健身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天行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天行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天行撤回对被告珠海市健之美健身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88元,由原告蒋天行(已交付)。审判员  莫宇兴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周潇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