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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396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罗雪姣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3965号罪犯罗雪姣,男,199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日作出(2011)深福法刑初字第10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雪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因罪犯罗雪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雪姣系累犯。该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共获:嘉奖23次;2012年6月记表扬一次,2012年11月记表扬一次,2013年4月记表扬一次,2013年4月记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年10月记表扬一次。罚金1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雪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但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雪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7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功庆代理审判员  杨 帆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范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