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汶商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王明俊诉杨兆征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俊,杨兆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汶商初字第325号原告王明俊,男,195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杨兆征,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明俊诉被告杨兆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明俊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俊撤回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明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王明俊承担。审判员 郭海善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先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