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泉执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玉碧、蒋仁华与张伟平民间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碧,蒋仁华,张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泉执字第782号申请执行人吴玉碧。申请执行人蒋仁华。被执行人张伟平。申请执行人吴玉碧、蒋仁华与被执行人张伟平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玉碧、蒋仁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龙泉民初字第16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伟平给付借款本金237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850元。本院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申请执行人吴玉碧、蒋仁华同意被执行人张伟平共计支付150000元和案件受理���6850元,此款从2014年6月30日起每月30日前至少付款600元至付清为止,如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吴玉碧、蒋仁华可按原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同时不再协商。申请执行人吴玉碧、蒋仁华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吴玉碧、蒋仁华本次申请执行借款本金237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850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吴玉碧、蒋仁华同意被执行人张伟平共计支付150000元和案件受理费6850元,现已支付13000元。被执行人张伟平尚欠申请执行人吴玉碧、蒋仁华借款本金137000元和案件受理费6850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2)龙泉民初字第16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吴玉碧、蒋仁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审判员 何 莉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运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