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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翟新艳与被执行人姜美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新艳,姜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翟新艳,女,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系乌鲁木齐诺力XX物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镇。被执行人:姜美红,女,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系乌鲁木齐县银峰滑雪场业主,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本院在执行翟新艳与姜美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姜美红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乌民一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达 克 西审判员 买 彦 军审判员 阿布力克木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