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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民初字第377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厦门都市景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于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都市景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于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3774号原告厦门都市景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厦门现代物流园区(保税区)象兴四路22号象屿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金国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永红,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露。被告叶于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都市景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于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市都市景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都市景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都市景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厦门都市景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美 丰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邱瑜(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