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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官民初字第064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石启山与王登金、薛淑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启山,薛淑余,王登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官民初字第0642���原告石启山,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薛淑余,男,1986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登金,男,1983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启山诉被告薛淑余、王登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启山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石启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启山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石启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明星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