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刑执字第191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郑某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三刑执字第1913号罪犯郑某,男,1990年5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人员,现在清流监狱第四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2013)狮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前罪犯盗窃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17日起至2014年8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追缴赃款人民币28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2月25日送押清流监狱服刑。执行机关清流监狱于2014年6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改造,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2013年2月至2014年4月累计达标分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10月17日起至2014年7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张 雄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少君(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