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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虹刑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8-02

案件名称

吕某某、吕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虹刑初字第78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4)8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某某于2014年5月17日凌晨,酒后驾驶牌号为沪FRXX**的小客车行驶至本市中山北一路、广中路处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当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12mg/100ml,后被带至医院提取血样。案发后,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吕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9mg/ml。2014年5月18日,被告人吕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工作情况》,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某在假释考验期间内犯罪,依法应撤销假释,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吕某某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及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2012)沪二中刑执字第274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吕某某予以假释部分。二、被告人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前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十七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七个月三日,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十七日,拘役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七个月三日,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元,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2月14日止。其中,有期徒刑刑期自2014年5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止,拘役刑期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2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卞 飙审 判 员  马翠华人民陪审员  董荣显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郑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