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069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高京与王大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京,王大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0698号原告高京。被告王大前。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京诉被告王大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京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由原告高京负担。审判员 王康东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