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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069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高京与王大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京,王大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0698号原告高京。被告王大前。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京诉被告王大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京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由原告高京负担。审判员  王康东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