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香执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20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宇龙电缆桥架有限公司,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香执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宇龙电缆桥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志峰,董事长。住所地文安县史各庄镇金三角工业园区。被执行人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金良,总经理。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杨家口村西。被执行人张建民,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和平区人。河北宇龙电缆桥架有限公司诉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建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香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香民初字第1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6月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建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建民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 浩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迎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