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197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杨林与袁银银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林,袁银银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1975号原告:杨林,男,1987年9月30日出生。被告:袁银银,女,1987年10月25日出生。原告杨林与被告袁银银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苗立良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苏元刚、人民陪审员赵德聪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银银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林诉称:原告杨林与被告袁银银于2006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农历12月4日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8月22日生育一子杨佳俊。被告因原、被告感情破裂自2012年农历6月起至今下落不明,儿子杨佳俊一直随原告生活。现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要求儿子杨佳俊随原告生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袁银银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林与被告袁银银于2006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农历12月4日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8月22日生育一子杨佳俊。被告自2012年农历6月起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其子杨佳俊一直随原告生活。现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儿子杨佳俊随其生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本院认为:原告杨林与被告原银银自2012年农历6月起分居生活,杨佳俊在原、被告分居生活期间一直随原告生活至今,为不改变其生活、学习环境,以杨佳俊应随原告生活为宜。原告不要求被告负担抚养费系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财产等不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杨林与被告袁银银之子杨佳俊随原告杨林生活,抚养费由原告杨林自理;被告袁银银有探望杨佳俊的权利,原告有协助义务。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苗立良人民陪审员  苏元刚人民陪审员  赵德聪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付广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