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执审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游新舟、朱官娣计生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游新舟,朱官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杭执审字第363号申请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注册地址上杭县临江镇北大路12号,现地址上杭县城区二环路金秋大厦四楼。代码:00413132-1。法定代表人何永生,局长。被执行人游新舟,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朱官娣,女,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申请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杭人口计生征决字(2013)第10116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18日以被执行人游新舟、朱官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多生育一孩为由,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了杭人口计生征决字(2013)第10116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该决定的内容是对被执行人游新舟、朱官娣征收社会抚养费49520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游新舟、朱官娣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于2013年12月18日送达给被执行人游新舟、朱官娣,被执行人未依法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4月20日依法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催告通知书》,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游新舟、朱官娣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由于被执行人游新舟、朱官娣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游新舟、朱官娣必须立即将欠缴的社会抚养费49520元自觉交到上杭县人民法院。三、被执行人游新舟、朱官娣如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明审判员 胡绍清审判员 廖周玲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廖小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