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一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光付与被告开原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付,开原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一初字第360号原告:张光付,男,1964年1月2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开原市开原大街***号*单元***室。被告:开原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张光付与被告开原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光付诉称,要求被告办理水木清华小区2号楼9号一、二层193.3平方米的门市房房照,履行合同义务,赔偿损失1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开原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2月在工商局已注销登记,不构成被告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光付的起诉。诉讼费12530.00元,退回原告张光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 南审 判 员 史书娟人民陪审员 黄淑静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娇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