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法民初字第0631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重庆德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赵智慧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德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赵智慧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6318号原告重庆德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县土桥镇旧市路85号,组织机构代码77846752-5。法定代表人周彦德。委托代理人何骞,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智慧,女,1985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南洲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德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智慧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明,2014年2月20日,被告赵智慧以与原告重庆德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发生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争议为由向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4月29日以渝九劳仲案字(2014)第300号仲裁裁决书对被告赵智慧的仲裁请求进行了裁决。被告赵智慧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受理(2014九法民初字第05954号案件),原告重庆德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不���上述仲裁裁决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6月3日受理。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而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将起诉在后的案件并入前案审理,并终结后案的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原告重庆德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智慧劳动争议一案(2014九法民初字第06318号)并入原告赵智慧与被告重庆德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14九法民初字第05954号)中审理;二、原告重庆德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智慧劳动争议一案(2014九法民初字第06318号)终结诉讼。审判员 印雪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朱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