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民初字第0096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戚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戚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初字第00969号原告刘某,男,生于1982年1月21日,汉族,住靖边县,居民。被告戚某某,男,生于1987年10月2日,汉族,住靖边县,农民。被告刘某某,男,29岁,汉族,住靖边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戚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黄 丽代理审判员 王靖伟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俊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