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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静界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罗转龙与杜双红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静界民初字第53号原告罗××,女,汉族,生于1989年12月2日。被告杜××,男,汉族,生于1986年11月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罗××负担。审判员  刘进满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吕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