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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刑初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诉徐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亭刑初字第00271号公诉机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20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3日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亭检诉刑诉(2014)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红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日3时4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苏G×××××号小型轿车(车载被害人杨某某等人),沿沈海高速公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至945KM+348M处路段时,撞开右侧高速护栏,翻下高速,致被害人杨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徐某某受伤,车辆及高速护栏受损。盐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委托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部分履行,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当庭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某、司某某等人的证言、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制作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速高速公路二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发破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观察路面情况不力,遇情况处置不当,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为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护公共安全,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韦 国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邵晓晨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