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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渡法民初字第0132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强大应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建设村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大应,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建设村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渡法民初字第01323号原告强大应,男,194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建设村店,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25号。负责人吴丽娟。本院在审理强大应诉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建设村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强大应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强大应自愿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大应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强大应负担。代理审判员  岳宏飞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敖 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