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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湘高法刑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罪犯彭海龙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海龙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湘高法刑执字第419号罪犯彭海龙,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现在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四月四日作出(2006)长中刑一初字第01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海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彭海龙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六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341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对彭海龙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1月22日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五月八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执字第51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彭海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经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4年6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彭海龙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将其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彭海龙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1至6月因私藏热得快、扑克牌等多次受到扣分处罚。后经教育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考核分为158.3分。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彭海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彭海龙在执行期间,虽考核分较高,但多次违规,后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彭海龙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主刑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厚申代理审判员  王 帅代理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许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