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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吕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吕梁岚县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吕梁岚县有限公司,山西华宝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吕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吕梁岚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福斌,经理。被执行人山西华宝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宝林,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吕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山西华宝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华宝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4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彦平审判员  武革平审判员  崔建忠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樊小丽 微信公众号“”